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1.5%
少聘一名残疾人须缴9898元
本报讯 7月30日,记者从镇残联获悉,2008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开始,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1.5%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,达不到1.5%比例的,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,必须缴纳9898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。
年审时间截止10月31日
镇残联工作人员介绍,今年的年审从7月21日开始,10月31日截止。此次年审对象为本镇行政区域内的机关、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,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莞单位和企业,私营企业,香港、澳门居民、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,外商投资企业。
据了解,市财政供给经费的机关、团体、事业单位统一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年审,其他用人单位要到镇街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办理。
少安排一名残疾人罚9898元
根据相关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1.5%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,达不到1.5%比例的,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,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,年审主要针对企业中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就业保障金。
据了解,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=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-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80%。镇残联有关负责人表示,市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372元,其80%即9898元。若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,将根据上述标准按实际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。
逾期不年审按无残疾职工征收保障金
“今年,企业招用外市户籍残疾人并同时符合三方面条件的,也算入按比例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。”镇残联相关负责人介绍,一是该残疾人必须是在2007年5月1日之前入职,且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8个月;二是该残疾人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;三是用人单位必须为该残疾人参保,购买医疗、工伤、失业、养老四个险种,发放工资必须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。
镇残联相关负责人表示,对逾期不办理年审的单位,按无残疾职工计算,根据调查认定的在岗职工人数核定其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,将由地税部门足额征收。

